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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搶劫 當場擊斃” 浙江永康現超雷人標語

時間:2009-10-28 10:42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杭州10月28日電(見習記者 古其錚)本網記者今天在浙江省永康市采訪時意外發現該市有關部門在公共場所張貼了一句標語:“持械搶劫 ,當場擊斃”。一些路人以及相關法律專家在接受中新網記者采訪時都對這句標語表達了不同的看法,認為政府部門敢貼這樣的標語,實在太雷人了。
 
  標語被固定在車站墻上

  記者其實是在很偶然的機會發現這條標語的。今天,記者在浙江永康結束幾天的采訪工作后準備離開,在永康市汽車東站的售票廳里就無意當中發現了這條標語: “持械搶劫 ,當場擊斃”。記者看了以后心里感到很震撼。

  標語是用鐵皮或是鋁皮制作,用釘子固定在售票廳的墻上。標語上顯示其宣傳單位是“永康市打擊‘兩搶’犯罪專項行動宣傳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記者不知它是什么時候被貼上去的,但估計這標語不同于紙質標語或是布質橫幅,它是要被貼很長一段時間的。

  觀者稱標語很雷人

  記者隨即在售票廳里隨機地采訪了一些正在買票的乘客。

  一些乘客開始還沒注意到墻上有什么標語,在記者的提醒下,看了以后,他們都說被嚇了一跳。

  一位麗水的男性乘客告訴中新網記者:永康有關部門貼的這條標語對歹徒或是相關犯罪嫌疑人是很有警示和打壓作用,但是他個人認為,警方的以暴制暴,看似大快人心,但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其實未必有效。打擊“兩搶”,不能一斃了之。他認為,打擊“兩搶”,關鍵還是要在提高警察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加強巡邏、提高見警率、加強治安混亂源頭管理上下功夫,這樣公眾才會有切實的安全感。

  海口提法相對較規范仍引發爭議

  據記者了解,2007年8月26日,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警方負責人在區政府召開的打擊“兩搶”犯罪活動新聞發布會上透露,實施搶劫后拒捕、逃跑的,結伙、持械搶劫的,警方必要時可果斷開槍將其擊斃。

  新聞發布會后,海口龍華區的主要街道兩旁就掛上了與此相關的橫幅。“搶劫拒捕當場擊斃”、“搶劫可以判死刑”、“打擊兩搶犯罪構建和諧龍華”等標語在椰子樹下異常醒目。

  記者發現,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警方的相關提法相比較于永康的提法而言(海口提法比永康提法在“持械搶劫”后面多了“拒捕、逃跑”等幾個字),比較合乎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其實也一度在社會上引發了爭議。

  海口評論家矢弓認為,我們贊成警察開槍,但我們更強烈要求,一是警察的道德要好,二是業務要精。前者保證他們不會給群眾安一個罪名槍殺無辜,后者確保他們能開槍擊中“兩搶”犯罪嫌疑人。

  另外有一些市民認為,依照《人民警察武器和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使用武器的前提首先是在緊急情形下,如,劫匪持槍拒捕、逃跑,如果警方不使用武器有可能會造成比搶劫更嚴重的后果,如嚴重威脅到公眾、警察的人身安全并有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等時,警察方可使用武器。顯然,一般的劫匪拒捕逃跑并不在此類緊急情形之列。其次,“可以使用武器”,既可以是射翻劫匪的坐騎,也可以是直接擊傷,這與“當場擊斃”不可同日而語。

  法律專家:有些可怕

  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國華在接受中新網記者采訪時認為,永康這樣一個標語,或許不會直接造成什么嚴重的后果。但如果這是某地公安機關的一個做法,那就太可怕了。持械搶劫的,也未必個個都是死罪;即使是死罪,也要經過司法程序才能宣告確定,若非情況特殊,豈可一槍斃之?其實,法律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有嚴格限制的,即使對持械搶劫的,也不得隨意使用武器,否則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張國華向中新網記者介紹說,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十條的規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這說明,無論在什么情況下,即使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也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否則即屬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第四條又規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而第五條第二款則規定,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此外,法律還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規定了具體的限制性條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即使判明所面對的是該條列舉的包括“持械搶劫公私財物”在內的十四種暴力犯罪行為之一并且情況緊急,或者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也應當先警告,經警告無效的才可以使用武器(除非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

  不但如此,《條例》還規定了不得使用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況。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另外,張國華還認為,《條例》還規定,具備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也不等于可以將犯罪分子擊斃。相反,根據其第十二條的規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受傷的,還應當及時搶救。這表明,只要足以排除危險,在合法使用武器的過程中也應當盡可能做到擊而不斃。

  記者所發現的浙江永康的標語到底是怎么出籠的?當地相關部門對這條標語有什么自己的看法?記者將繼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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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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